9月18日,要以3亿元将5000台无人机卖给县属国企的永悦科技(603879)宣布解除相关合同,同时,公司及董事长陈翔收到了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在此消息影响下,永悦科技9月18日“一”字跌停。值得一提的是,在早间披露的解除合同公告中,永悦科技出现了两处事实性错误,直到当日晚间,永悦科技才发现了上述错误,对公告进行了更正。
公告出现事实性错误
(资料图)
9月18日晚间,陷入无人机销售风波的永悦科技披露了一则更正公告,在公司当日早间发布的一则公告中,竟然出现了两处错误。
9月18日早间,永悦科技发布公告称,“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一致同意于2013年9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自《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上述所解除的合同即为前期引发舆论风波的无人机销售合同。
上述内容系引用永悦科技公告原文,可以看到有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性错误,即签署日期不可能发生在十年前。在9月18日晚间,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的更正公告显示,将上述签署日期更改为2023年9月14日。
除了时间上的错误,在原公告中,永悦科技将“人民币陆仟万元整”错写成了“人民币陆任万元整”,在更正公告中,永悦科技对此处错误进行了更正。
在投融资专家许小恒看来,上市公司在公告中出现错误并不罕见,但一份公告中出现两处错误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上存在把关不严、不够严谨的问题。
股价“一”字跌停
9月18日,宣布解除合同的永悦科技股价“一”字跌停。
交易行情显示,9月18日,永悦科技以跌停开盘,全天未能打开跌停板,报跌停价6.98元/股,跌幅为10.05%,总市值为25.18亿元。全天成交金额为1878万元,换手率为0.75%。
上交所公开信息显示,9月18日,永悦科技因日跌幅偏离值达-10.31%登上龙虎榜,其中营业部席位合计净卖出532.36万元。
实际上,永悦科技近期的所有风波均与公司此前披露的一份无人机销售合同有关。公告显示,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永悦”)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交通”)于8月2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约定,畅达交通向盐城永悦采购5000台无人机,总货款3亿元。同时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畅达交通委托盐城永悦/盐城永悦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就驻马店全市范围内的农业服务、乡村振兴等进行经营管理工作,并确保驻马店全市范围内由各级政府下拨资金或组织资金用于从事小麦、玉米、油料作物、水稻、林业等农林相关植保服务的订单均由盐城永悦承接。
不过,上述合同于9月18日早间宣告终止。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合同因收购方身份曾引起市场各方质疑,畅达交通是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据媒体报道,平舆县政府相关负责人于9月2日表示,基本确定畅达交通签订的“3亿元采购无人机合同”无法履行,平舆县财政或国资系统均无大额预算,交通系统更无此支付能力,采购协议存在不规范或违规行为。
公司及实控人收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因未披露《补充协议》,永悦科技及公司董事长陈翔还收到了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
据了解,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时,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盐城永悦需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内容须有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九县一区)农业未来八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畅达交通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畅达交通委托的盐城永悦/盐城永悦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相关经营活动等。
不过,上述《补充协议》永悦科技既未在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